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人文社科研究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学校等部门获得的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所有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五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科学技术处(以下称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科研经费账号建立与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核定;外拨科研经费的审核;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的跟踪;科研项目信息的管理;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负责科研财务助理业务培训;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出具和审核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相关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决算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理、合规使用。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负责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处理。
(五)纪检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受理科研项目的信访举报;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相关科研项目、交流活动、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并对报销原始凭证的汇率及中英文翻译内容进行审核,对涉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七)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需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依规依据依法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预算制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规定见《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按照项目管理单位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任务书)等立项信息上传科研管理系统。科研经费到校后,科技处对科研管理系统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拨款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
第十二条 向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列明的合作单位(参与单位)拨付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拨付,严禁向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转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没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提取到账经费的0.5%作为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资助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列支。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经费预算调整有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
2.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
(二)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1.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
2.外拨资金需要调剂;
3.间接费用预算需要调减。
(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1.业务费预算需要调整;
2.劳务费预算需要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以及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经费明细账,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结项验收相关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六章 经费支出与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报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单笔报销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相关部门有审批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严格经费转拨支出管理。向合作单位转拨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供经批复的预算书、合作合同和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资料,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我校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选聘的从事与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并由项目经费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等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除上级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在预算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及时按各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经费在3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内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3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如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结余经费有退回要求的,按要求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结余经费没有退回要求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对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校内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人员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经费、结余经费使用等)、决算、资产购置以及项目成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科研人员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管理使用经费。学校相关部门及科研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经费,严禁虚假编报项目预算;严禁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严禁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严禁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经费;严禁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经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经费;严禁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严禁在经费使用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严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政发〔2020〕30号《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