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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2-04-20 14:59   贵州医科大学内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获得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经费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部级党政机关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厅级单位及各地级市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校级项目: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学校社科联等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其他自愿按照纵向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科学规律,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三)积极争取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

(四)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高层次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六)积极推动人才领衔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是学校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纳入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统一管理,未报科技处进行立项登记的科研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等工作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统筹校内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立项结题、经费、信息化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应配合科技处做好各项科研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组织和过程监管,督促科研项目进展,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并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其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按要求提交各类报告,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在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信守科研诚信,确保科研活动不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二)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向科技处或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更新完善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管理信息。

(三)需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项目研究的原始记录保管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以项目合作(外协)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与国家以及地方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各类纵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动员及培训,组织专家对限额申报项目进行校内遴选,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传达申报通知,做好指南解读工作,据科技处的要求,负责审核并按时提交本单位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充分利用东西部合作机制、校地校企合作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等联合申报,联合攻关。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须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研合作协议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高层次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学科间的协作,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意识,对各类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学术性、思想政治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人以及所在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技处提交申报材料。科技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技处一律不予受理。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技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十六条 凡正式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按规定要求及时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要求设定检查节点,实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学严谨地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科技处、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严格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科技处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目合同的审核。

(一)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合作协议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

(二)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应签订测试化验加工(外协)合同,经二级单位审核批准生效后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该类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一般应作为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学校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制度,科技处或科技处委托各二级单位不定期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原始记录进行抽查,跟踪科研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技处。

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审核,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挂职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经科技处审核备案或提交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经费决算结账等有关手续。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未能正常结题的项目(延期、中止、撤销等),科技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发科研绩效、扣减所在学院(部门)下年度项目申请的指标,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及时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退回结余经费。被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应退回全部项目经费。中止及撤销的项目应退回所有科研绩效,且不得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导师遴选、成果报奖等工作的科研业绩,已使用此类项目获得的职称、资格、奖励等应根据相关办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关考核管理等办法,科研项目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注重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等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数量”等作为评价指标。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事后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送所在单位存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原始实验记录和/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或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采购合同、结题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并及时上传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所有。

第三十条 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是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相关评聘的重要依据。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科研人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擅自调整需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重大事项、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未按合同要求或任务书完成任务、不配合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等,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且未能取得项目主管部门书面谅解的,记入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各类新项目1—5年的处罚。学校实行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学术不端行为,科技处将联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延缓职称评聘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停发年度科研绩效、追回和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职称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具体解释。有相关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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