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做好抚恤待遇领取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抚恤待遇办理流程
(一)各单位获悉教职工去世信息应及时告知人事处工资与社会保障科,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抚恤待遇后按流程办理。
(二)教职工家属办理抚恤待遇领取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家属提出领取抚恤待遇申请(附件1)
2.离退休处(或所在单位)开具办理介绍信(附件2,由离退休处或所在单位开具)
3.去世教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5.家属和去世教职工的关系证明
6.委托书(附件3)
7.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附件4,可到办理现场办理)
(三)人事处通过财务系统预约办理抚恤待遇发放工作。财务预约单附件材料包含去世人员相关证明,丧葬、抚恤待遇核定文件(原件),关系证明及家属委托书和告知承诺书。
(四)财务处审核并发放丧葬抚恤待遇。
二、相关注意事项
(一)依据相关政策,抚恤待遇发放顺序为:1.发给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2.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死者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去世教职工的相关继承人均应到所在单位现场办理抚恤待遇发放确认手续,无法亲自到场的家属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其他亲属代办。
(三)去世教职工去世当月工资或养老金照常发放,后续可能补发工资、福利,去世教职工本人工资账户在一年内暂不销户。
(四)抚恤待遇包含丧葬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核定后发放。
(五)请相关单位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文件标准执行,杜绝出现冒领、重复发放等现象。
联系方式:
人 事 处:0851-88545221
离退休工作处:0851-86908321
附件1:《领取抚恤待遇申请》
附件2:《办理介绍信》
附件3:《委托书》
附件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