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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修订)
2022-04-20 15:01   贵州医科大学内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21〕1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学校等部门获得的经费。所有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实施“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一)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科研经费账号建立与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核定;外拨科研经费的审核;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的跟踪;科研项目信息的管理;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负责科研财务助理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出具和审核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相关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决算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理、合规使用。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负责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处理。

(五)机关纪委负责检查监督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受理科研项目的信访举报;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相关科研项目、交流活动、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并对报销原始凭证的汇率及中英文翻译内容进行审核,对涉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七)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管理以及科研财务助理工资等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院长(主任)负责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各类项目对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预算列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可以单独计量的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期2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按照项目管理单位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任务书)等立项信息上传科研管理系统。科研经费到校后,科技处对科研管理系统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拨款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

第十四条 向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列明的合作单位(参与单位)拨付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拨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参与单位),严禁向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转拨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没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3%作为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十五条规定提取。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列支,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预算科目间经费确需调剂的,在项目执行期内应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设备费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报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后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须履行调剂手续。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或与科研相关的其他支出,无须履行调剂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并按照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章 支出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单笔报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报销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相关部门有审批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票据报销管理。科研人员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我校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选聘的从事与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并由项目经费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项目负责人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含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严格经费转拨支出管理。向合作单位转拨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供经批复的预算书、合作合同和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资料,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结算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一)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劳务费不得发放给在职在编人员。

(二)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三)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向国家及省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在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及时按各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结余经费有退回要求的,按要求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结余经费没有退回要求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经费。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可终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同时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等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如有需要,可对实验记录本进行复制备份,留作备查使用。不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科技处根据年度进展报告延缓或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校内开展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项目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将科研人员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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