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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修订)
2022-04-20 17:06   贵州医科大学内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意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1〕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树立职业道德,强化效能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恪尽职守。

(一)学校党群、行政部门全体人员,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的处级干部及其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各二级学院教研室和实验室负责人、图书馆工作人员、辅导员、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应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辅导员、保卫人员和后勤的工勤人员工作时间还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服从相关部门安排。

(三)专任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除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平台建设等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服务工作,并按时参加学校和各单位组织的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五)劳动合同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进一步强化效能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氛围。上班期间严禁随意离岗,严禁网上炒股、理财、购物,严禁网上玩游戏、看娱乐性视频等行为。违反者视情节、次数给予校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3日前(遇周末和节假日顺延)向本单位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填报《贵州医科大学非全勤职工汇总表》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及扣发工资等待遇。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和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假、婚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在OA系统中填报,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校级正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的,要相互沟通告知,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校级副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的,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请假,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原则上,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向校长报告;副校长向校长请假,并向党委书记报告。

(二)处科级干部请假,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贵医党办发〔2013〕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寒暑假期间干部请假管理的通知》(贵医党办发〔2015〕12号)执行。

(三) 其他人员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经科室(教研室)负责人同意,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可请病假。凡病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有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并经所在部门批准。无疾病证明或事后补办的证明一律无效,并按旷工处理。重病急症者除外。

(二) 连续病假休半年以上,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二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三)病假期间待遇

1.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

2.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

3.病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若仍承担有关工作,按照部门奖励性绩效方案,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发放。

4.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事假

(一)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并经所在部门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所在部门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事假范畴,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教职工需陪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或者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医院看病或因上述人员病重、病危住院,医院提出需本人陪护,请假三天以内的。

2.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料理,请假1天以内的。

3.教职工凭其子女所读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4.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事假期间待遇

1.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其中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不足10天的,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办法计发;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 天(含10天)的,奖励性绩效停发。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次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停发津补贴;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停发津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补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实行年休假制度。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产假

(一)女职工请产假时需持准生证到人事处办理。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三)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五) 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

(六)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补贴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休产假前在岗工作日进行核发。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婚假13天。

(二)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休婚假前在岗工作日进行核发。

第十四条 丧假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准假3天,外地准假7天。

(二)丧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休丧假前在岗工作日进行核发。

第十五条 工伤假

教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的,按国家规定进行治疗休养。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上假期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触犯法律法规的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工。旷工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请假但未申请销假,或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的超假部分。

(四)请假理由弄虚作假。

(五)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下达调配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含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在病、事假期间,从事其他兼职经济或者劳务活动。

(八)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缺课、缺考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还需按《贵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未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没有参加学习而以学习为名擅离工作岗位。

(十)因违法等原因导致不能上班。

第十九条 旷工行为处理如下:

(一)旷工半天,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旷工1 天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2天),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二)连续旷工3—7个工作日(含7个)以内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行政处分。

(三)连续旷工8—14个工作日(含14个)以内者,扣发当月工资基本工资和半年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四)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 坐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执行教务处规定的上、下课时间制度。

(一)迟到和早退计入教职工考勤,奖励性绩效发放按照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因学校交通车不能按时到达的,在交通车抵达后的15 分钟作为南校区上班考勤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受行政处分的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下一年度基础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类同岗人员平均数的50%计发。

(二)受行政处分

1.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原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2.已明确新聘岗位,基础绩效按照新聘岗位确定。

3.未明确新聘岗位的,暂按本人原基础绩效的70%计发,待明确岗位后多退少补。

4.受开除处分,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待遇。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以及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在职人员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离退休(职)人员停发退休费和退休(职)补贴。

2.受刑事处罚,尚未作出开除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

3.受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被撤销的,被扣发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待岗人员的处理

待岗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停发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津补贴。待岗生活费标准:待岗的第1个月到第6个月,待岗生活费为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第7个月到第 12个月,待岗生活费为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 解聘、辞退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解聘,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学校机构改革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且待岗超过一年。

(三)学校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且待岗超过一年。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教职员工,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康复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十一)待岗人员经培训后因个人原因无法重新上岗或拒绝重新安排工资,且待岗超过一年。

(十二)在试用期内不能按照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十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辞职

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同意辞职的,应遵守学校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如有违反,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动离职

留学人员归国后,应在半个月内到学校教师工作处报到。超过批准留学期限未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作出国逾期未归,逾期三个月未返校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除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以上处分,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教职工违反本规定,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进行处理。

(一)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交具体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按程序报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劳动纪律的管理,实行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学校监督检查相结合。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做好考勤管理记录。学校监督检查由监察室牵头,机关党委、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参与。各单位劳动纪律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单位考勤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扣缴该单位当月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八章 申诉

第三十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申述,学校在接到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若被处理人对学校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以威胁的方式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外,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贵医党通〔2015〕48 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教职工,各附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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